全球快资讯丨杭州男子想“静静”,从五楼扔了个酒瓶,代价不小!
2023-07-05 12:53:28    杭州日报

因为不满楼下吵闹,家住杭州桐庐的男子张某某一直心存愤懑。去年10月的一天,一怒之下的张某某往楼下扔了个啤酒瓶,可就是这一扔,让他付出了不小的代价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近日,经桐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。

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20日中午12时许,租住在桐庐县分水镇狮子山某幢5楼的张某某正在家中休息,因不满楼下商贩喇叭声吵闹,张某某从租房阳台向楼下扔出一个玻璃材质的空啤酒瓶,落在对面楼下小店边上的三岔路口。

这一扔,险些砸到了正站在此处聊天的路人刘某某,后刘某某报警。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查获后移送桐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记者了解到,本案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施行以来,桐庐县域内首起高空抛物案件。在全面审查案件后,5月15日,桐庐县检察院组织当事人、辩护人、公安机关、听证员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。

会上,听证人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,有听证员认为“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但是当事人从10多米的高空把啤酒瓶砸下来,还是有危险的紧迫性的,我认为构成情节严重。”

还有听证员表示,“因为商贩影响休息,心情不好可以理解,但是当事人行为太过偏激。高空抛物不能仅仅以结果定性,也希望检察机关也能借此机会加强普法,提升市民的公民素养和法律意识”也有听证员认为事发地点楼层较高,又在三岔路口,刚好是吃饭时间,人员流动较大,易碎啤酒瓶从高10多米处抛下,潜在的危险非常大,难以预料。“幸运的是本案未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,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惩罚教育相结合,在量刑上从轻考虑,同时期望张某某本人能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。”

5月17日,在充分考虑听证代表意见的基础上,桐庐县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、证据,依法对张某某高空抛物案件提起公诉。经审理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法条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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